修業規定
文教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課程與修業規定
一、課程架構:
(一)畢業總學分數:三十三學分(不含論文六學分)。
(二)必修學分數:十二學分(不含論文六學分)
(三)選修學分數:二十一學分(含自由或跨系、所、校選修六學分數)。
以同等學力報考錄取者,應加修相關先修課程六學分,選修科目由本學程主任核定之。
二、學程畢業學分數:三十三學分。另加論文必修六學分,經論文口試通過後方得畢業。
三、相關修業規定:
(一)本學程研究生在學期間,須實習滿一百小時(研發實習五十小時及產業實習五十小時*),始得申請碩士論文口試。有關實施辦法請參閱本校「教育學院文教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實習要點」。
(二)本學程研究生於學位考試前,須通過學術倫理教育線上課程測驗達及格標準,取得修課證明始得申請學位考試。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*備註:若本學程研究生為各文教事業相關機構之在職或曾任者(服務年資須達半年以上),其在職證明可抵免產業實習五十小時。